《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月1日执行
采暖期起止时间均提前5天
申请停暖由提前10日改为提前30日,注水试压时间也提前了
核心提示
供热期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
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二十摄氏度。
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二十四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按不达标天数退还用热户热费。
本报讯(记者王媛媛)今冬我市将于10月10日正式供暖。由于供暖时间提前,管网充水试压工作将从9月中旬陆续开始,另外申请停暖工作也从原来的提前10日改为提前30日。
昨日,记者从市供热行办了解到,新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月1日正式执行。新规定的采暖期起止时间较以往均提前了5天,供热期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从9月中旬起,首府供热企业将集中对管网充水试压,然后对供暖管网“跑、冒、滴、漏”进行排查和维修,跟往年相比,也提前了一周。
在这方面,新《条例》对供热单位充水试压工作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供热企业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住户。
住户接到供热单位的通知后,家中应留人打开暖气上的放气装置进行排气,直至有水放出。注水期间家里要留人,以免出现漏水造成损失。
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室内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检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室内供热设施超过保修期的,检修费用由用热户承担。这是针对近年来在供热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减少供用热矛盾的产生。
市民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情况下,可申请暂时停暖,但须在采暖期开始前30日向辖区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供热单位现场核实是否具备停暖条件,只要符合分户采暖条件就可申请停暖,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市民需要注意的,申请停止用热的时间也由原《条例》规定的提前10日改为提前30日,同时停止用热的住户也要缴纳基础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