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示称: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申请变更章程。
申请理由: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原章程经2001年12月25日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已经执行了4年有余。这4年多来,我国制冷空调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制冷空调设备生产大国,政府的职能也有所变化,协会也增加了不少工作内容,为此,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拟对上届大会提出的章程做适当修订。
主要变更内容:
1、原章程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及委托代管的……”改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这是因为国家经贸委已将这一业务指导职责正式移交给国资委承担,所以在章程中要作相应的修改。
另外,以下各条中,凡是“国资委”的名称均改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原章程第六条第(十)款“出版协会刊物、简报及各种宣传资料”改为第六条第(四)款“出版协会会刊《制冷与空调》、月报《中国制冷空调》、《中国制冷空调暖通年鉴》以及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技术丛书,不定期召开协会信息大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行业热点问题的专题研究并出版报告”。
3、原章程第六条第(四)款“收集、整理全行业统计数据,组织全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活动,沟通交流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改为第六条第(五)款“定期(分月报、季报和年报)向协会统计信息工作委员会上报企业生产、销售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可以传真或E-mail的方式),以及可供交流的经济技术、新产品等信息,以便在行业中推广”。
4、增加第六条第(七)款,内容为“在国家标准化改革中,争取成为试点单位,成立协会标准部及协会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出版、实施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标准”。
5、原章程第六条第(六)款修改后,作为第(八)款,内容为“协助政府部门与有关机构制订国家标准,并积极推动行业采用国际标准。
6、原章程第六条第(七)款改为第(九)款,第(九)款改为第(十一)款,第(十一)款改为第(十二)款。
7、原章程第十四条关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原为五款,现增加一款,内容为“讨论、决定协会会费的收取标准,作为第(四)款,原(四)、(五)顺延为第(五)、第(六)款。
8、原章程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其中“由理事会召集”几个字去掉,其它内容不变。
9、本届理事会增设常务副理事长一职,协助理事长工作,为此,在第十八章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协会理事长”后面加“常务副理事长”字样。
10、原章程第二十条改为“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1、原章程第二十三条改为“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2、原章程第二十六条改为“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后面相同(去掉括弧及国资委改为全称)。
13、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一)款“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把“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 几个字去掉,其它内容不变。
14、原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协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一句中,改为“在协会领导下,在该专业领域内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15、原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改为“其他合法收入。”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