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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供热服务质量有了新“说法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10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从10月15日起,《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服务质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供热期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在供热质量上,要求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每日6至22时,主要居室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经测定,房间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因为用户装修、装饰遮挡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的,由用户承担责任。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可以根据其功能需要在供热合同中另行约定。
  
  对于如何收取采暖费的问题,《规定》明确指出,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并且在用户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立收费点,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交费的用户,要上门收取,向用户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用户逾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采暖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30日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后,供热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但是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利。供热设施发生故障,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7天以上的,必须按照停热天数退还供热费。
  
  《规定》还指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增设、迁移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在户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和换热设施等。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以保证双方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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