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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展会 ·  Trade Fair
沈阳供热补贴办法出台 补贴对象看仔细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10 | 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总工会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沈阳2007-2008年度采暖期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10月15日,记者对办法中一些规定进行了了解。
  
  补贴对象:市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采暖用户;
  
  破产无接收单位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及已预留社会化管理费用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及转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已与上述该类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在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经市军转办确认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市总工会确认为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上述补贴对象本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
  
  补贴核定办法: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和困难企业的一般职工,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低于60建筑平方米的按其住房的实标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
  
  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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