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菏泽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根据有关规定,菏泽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协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立法调研和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为做好条例下一步的审议修改工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登陆菏泽市人大常委会网站“立法工作”栏目,下载《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hzrdfzw@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菏泽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菏泽市曹州路7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40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泽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方式:请将意见电话告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电话:0530-533099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
特此公告。
菏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共计八章五十三条,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用户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
《菏泽市供热条例(草案)》要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可以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延迟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