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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对公共建筑空调温度实行强制规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10 | 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全省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作出强制性规定。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带头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规定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单位空调在下班后必须关闭。加强对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我省鼓励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入节能服务公司,对空调系统等进行节能改造和科学管理。在政府采购空调等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鼓励对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进行回收利用。机关、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空调系统时,应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实现节能减排。我省将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我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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