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10/01
【颁发文号】哈政发法字[200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供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供热企业信用度,推进供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等级制度,按照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规划、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