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对于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尚未入网的热用户,在申请入网前,由产权单位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达到要求后,供热单位方可联网供热。对已纳入集中供热但需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改造工作。
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